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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舆论批评的底线在哪里?   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中国舆论批评的底线在哪里?
作者:斯伟江 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/3/2012 12:38:43 AM

 

    虽然没有明确界限,但还是有合理标尺的。从中国法律上来说,“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,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,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”。似乎就是,一失实,二受损。这是简单的法律。其实不简单的是,何为基本内容失实,其中最难的是文字的理解,古人说:“言者意之声,书者言之记,是故存言以声意,立书以记言。”故易曰:“书不尽言,言不尽意。”是言者意之筌蹄。经典需要注,注完还要疏,就是这个意思。专利侵权案子,法院往往首先要解释专利权的范围,而范围往往主要由文字解释决定。很多聪明人说话一点就透,讲笑话往往要抖包袱,需要前面有语境。

   
因此,再精细一点的司法会强调,被指控诽谤(侵犯名誉权)的文字,在当时的语境下,除了文字本身,是否还会诱导别人想到什么?会有什么影射的意义?而这些影射指向的事实,是否虚假?而用来理解文字在特定语境下的人,是一般的读者(特殊情况例外),即一般的读者读了这些指控的文字会有什么理解?理解出来的东西是否属实?

   
什么叫基本失实?首先,这涉及到证据。文字引用的证据必须是可以被证实的,或者说,写文字的人经过考证认为属实的,(按照一般人的标准),就是说一般人相信这个引用材料是属实的,这种情况下,即便最后证实,这个引证材料是假的,引用人也不承担责任。有一定的证据,经理性分析后,得出一个结论,哪怕这个结论,最后是错的,一般也不承担侵权责任,因为这是学术讨论,或者是舆论批评。那么,如果一篇文章所引的证据明显没有出处,讨论的标准,明显不理性,没有逻辑,最后推出的结论,失实,恐怕很多情况下,需要承担责任。当然,终归会有例外。我们后面会谈到。因此,研究诽谤,一定要强调特殊语境,文字解读,这就是个案的特殊性问题,永远不要指望有一条明确的界限在那里!

   
其次,这涉及到证明标准。媒体一直在说的无罪推定,实际上是刑事诉讼上的术语,基本上指指控方的证据,必须达到“对指控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”的确定高度(美国的标准),中国的标准是必须达到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被告人才能定罪,在证据达到这个标准之前,被告人应被推定是无罪的。

   
这是一个基本原则,不得自证其罪。怀疑人家有代笔,其实,没有必要达到这个高度(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)。但是,如果下定论,或者暗示很可能有代笔,则,至少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。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。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略低于刑事诉讼,国内采取的是高度盖然性,即,指控事实很可能存在。这个比较专业,通俗一点,就是,看了证据,分析后,客观中立的人会说,××文章有枪手很可能存在,这就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了。当然,这个很可能不严谨,严谨一点,请去查“高度盖然性”。因为,法院将对双方证据/理由进行分析,按照这个标准来判断谁的文字得出的结论是否合理,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?

   
不过,并不是每一个写文章的人都需要学习法律,平日,大家根据谨慎、理性的原则,审查材料,进行批评,一般都不会构成侵权。因此,在批评,质疑的证据没有达到这个高度之前,不要擅自下定论,或者影射,暗示有这样的结论。

 

文章录入:E界书生    责任编辑:E界书生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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